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6民初147号
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24622N。
法定代表人:熊冬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富,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荣,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黄县二都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宜黄县二都镇二都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270148830354。
负责人:邵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军,宜黄县二都镇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根花,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庐山市浙雕石材工艺美术厂,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鄱湖高新科技项目区石雕展示区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705659315G。
投资人:梁开法。
被告: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追加),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4911010912。
法定代表人:李益飞,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宏,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系该院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群,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黄县二都镇人民政府、庐山市浙雕石材工艺美术厂、追加被告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2元,依法减半收取6286元,由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志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芬
书记员邹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