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199号红谷大厦B座5楼,组织机构代码55354611-8。
法定代表人:杨保根,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清华,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华,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海,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娟,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8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9913-8。
法定代表人:张莲波,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莉鹰,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益飞,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群,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陶清华、陈燕华、陈世海、陈世娟及原审被告南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陶清华、陈燕华、陈世海、陈世娟于2017年5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陶清华、陈燕华、陈世海、陈世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第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陶清华、陈燕华、陈世海、陈世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79元,减半收取5089.5元,由被上诉人***、陶清华、陈燕华、陈世海、陈世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09元,减半收取607.55元,由上诉人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永忠
审 判 员 张宗华
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