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321民初648号
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3000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城莲萍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32105883009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莲花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兴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21MB18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莲花县应急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莲花县应急管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
—2—
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9066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81元(从2018年5月25日起以9066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后期违约金计算至清偿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莲花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采煤区乡镇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承接方式为总价包干。勘察工作量为:荷塘乡、南岭乡、高洲乡、闪石乡、神泉乡、良坊镇煤矿沉陷区地表恢复综合治理地点地形测绘。合同约定勘察费为228800元,勘察员及设备进场开工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预付款30%,计68640元;勘察工作外业完成工作的50%后,发包人应付预算费的30%,计68640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7天内,应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5%,计57200元,剩余款项在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费用。原告签订合同后,依约按时完成了荷塘乡、南岭乡、高洲乡、闪石乡、神泉乡的勘察工作,良坊镇应被告要求未进行勘察。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结算,确认总勘察费用为190666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结算书支付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院,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原告据此。经查,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已被整合到莲花县应急管理局,
—3—
故当庭撤回对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起诉。被告莲花县应急管理局已向原告出具了申请拨款单,但总是借故拖延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莲花县应急管理局未进行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截图1张、中共莲花县委办公室文件1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莲花县煤矿安全管理局已被注销,其行政职能已经由莲花县应急管理局承接;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1份、工程结算书1份(共4页,内含结算书、工程验收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勘察项目说明),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总价为228800元的勘察合同,原告共完成190666元的工程量,被告已验收;3.莲花县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请拨款单1张、萍乡市莲花县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建设基金会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1张,拟证明莲花县应急管理局系本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
被告莲花县应急管理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当庭组织了举证质证,被告未到庭,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莲花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采煤区乡
—4—
镇综合治理建设项目的勘察,承接方式为总价包干。勘察工作量为:1.荷塘乡、南岭乡、高洲乡、闪石乡、神泉乡、良坊镇煤矿沉陷区地表恢复综合治理地点地形测绘,勘察工程量估算900—1800亩。2.荷塘乡、南岭乡、高洲乡、闪石乡、神泉乡、良坊镇煤矿沉陷区应急安置点地形测量,工程估算工程量300—900亩。合同约定勘察费预算为228800元,勘察员及设备进场开工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预付款30%,勘察工作外业完成工作的50%后,发包人应付预算费的30%,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7天内,应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5%,剩余款项在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费用。合同还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原告签订合同后,依约按时完成了荷塘乡、南岭乡、高洲乡、闪石乡、神泉乡的勘察工作,良坊镇应被告要求未进行勘察。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结算,莲花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在萍乡市莲花县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和莲花县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请拨款单中再次确认应付合同总价款190666元,已付100000元,发票金额90666元,收款单位为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但该费用一直没有按结算书支付。根据中共莲花县委办公室莲办发[2019]1号文件,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已于2019年1月14日
—5—
被整合到新组建的莲花县应急管理局。
本院认为,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未能及时支付已经结算的勘察费用,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高于社会一般融资成本,也可能高于原告实际损失,但被告既不出庭,也没有在本院确定的答辩期内提出予以调整的意见,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莲花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职能于2019年1月14日被整合到新组建的莲花县应急管理局,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莲花县应急管理局享有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莲花县应急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支付勘察费用90666元,并支付以9066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全部付清前述勘察费用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本案诉讼费4215元,减半收取为2107.50元,由被告莲花县应急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