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大方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方县水务局,住所地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大方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530元,全部予以退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2017)黔民终325号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大方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审理时参考:一、本案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基于以上规定,请你院重审时审查双方签订的《新建水电站工程勘察合同》《新建水电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合同》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二、如根据你院查明双方签订的《新建水电站工程勘察合同》《新建水电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请你院重审时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对当事人进行释明,询问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诉讼,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决定作出处理。请你院依法做好调解与释明工作。二O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