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521民初2139号
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大方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0元,减半收取18900元,由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退回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189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