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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大方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521民初2139号 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大方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0元,减半收取18900元,由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负担,退回原告地矿赣西地质工程勘察院189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