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7532号
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威,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2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