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11822号
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2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晓红
代理审判员向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