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8817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4824651T,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金沙商务广场2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可宏,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76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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