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4824651T,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魏,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豪,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苏059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91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俊
审 判 员 陈谚
审 判 员 牛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接磊
书 记 员 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