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11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金沙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林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蒋 琦
审判员 严拥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