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5335号
原告: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楼**v>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岚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美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2、判令清尚公司支付拖欠的承揽费用(其中软件737570元、硬件154580元)及违约金62641元;3、判令清尚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事实与理由:美岚公司与清尚公司于2019年11月开始接洽合作,美岚公司出于信任,在清尚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垫付资金赴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配合清尚公司顺利承接了四川德昌***项目。2020年3月项目工作启动后清尚公司将德昌***内部布展服务采购项目分包给美岚公司,服务内容为多媒体项目、安防设施、智能控制模块设备采购,视频制作、软件开发及安装调试。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多媒体承制合同》并确认了项目报价清单,合同总价为1252823.55元,美岚公司自合作以来积极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按照清尚公司的要求进行了设备采购及视频制作,并让工作人员入驻现场,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相关的工作成果已按时按质量交付给清尚公司。但经美岚公司多次催讨,清尚公司不仅对拖欠的承揽费750000元无动于衷,还违法解除了与美岚公司的合同,侵犯了美岚公司的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故美岚公司诉至法院。
清尚公司辩称:第一,美岚公司违约在先,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美岚公司制作的软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经业主验收,没有通过,要求美岚公司修改,美岚公司拒绝修改,美岚公司的行为拖延了项目的进展,也将清尚公司置于不利的地位,清尚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只好另找他人,完成了符合业主要求的影片和软件。2.2020年6月4日,针对美岚公司的影片和软件,业主召开了验收会议,会议结果是对于美岚公司的乍品没有通过,之后,清尚公司将业主修改的要求汇总成文件发给美岚公司要求其修改,此过程根据项目微信群记录显示,美岚公司对于修改一事一直抱有敷衍的态度,清尚公司此期间一直催促,且一直配合和业主的沟通,需要什么材料及时的给美岚公司发送,美岚公司最终修改了一次之后,清尚公司针对美岚公司的修改,再次发送修改意见,此后,美岚公司拒绝修改,且不予理睬。3.根据合同第10条、第10.2第(2)项: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装饰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管理,接受展示效果监理单位对展示效果的监理。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对展项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第(3)项的约定:乙方应根据展项的总体要求,精心制作施工,确保展项设计富有创意,各个环节的质量达到最高标准。第(6)项的约定:乙方对其承担的工作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均自负费用整改至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正式验收为止。根据上述条款,美岚公司应当拿出有创意有质量且符合业主要求的影片和软件,美岚公司的影片和软件没有经过验收,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要求,积极进行修改,直至通过验收,但是美岚公司没有履行该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因此,无权要求清尚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第二,清尚公司从未承诺过***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美岚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和发票,不能作为清尚公司承诺付款的凭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清尚公司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美岚公司能够承接此项目也是经朋友介绍而来,基于对美岚公司的信任,清尚公司将后续工作也在做好准备。实践中,对于合同的正常履行双方都会有正常预测和期待,在此情况下,尽管没有通过验收的程序,清尚公司依然作好了给美岚公司的付款准备,让美岚公司预先开好发票,清尚公司从未承诺过要支付任何费用给美岚公司,所有的前提条件都是基于美岚公司会履行和自己的合同义务,尤其是要拿出符合业主要求的影片和软件,这才是付款的基础。第三,清尚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美岚公司违约在先,清尚公司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清尚公司的行为属于依法抗辩行为:美岚公司在经业主和清尚公司的一再催促之下,未提供符合质量的影片和软件,致使项目进度一再拖延,根据合同第19条、第19.1、第19.1.1第(5)项的约定:如果发生下述情况,甲方可以直接同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书,以解除合同: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交付的货物、工程质量及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明显不符,又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进行纠正、整改。根据该条款,结合双方负责人的微信对话记录,因美岚公司拒绝修改影片和软件,构成违约,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2020年7月14日。清尚公司的行为是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依法抗辩的行为,不属于清尚公司所称的违法解除合同。第四,本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包括数字内容和硬件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合同的约定,美岚公司制作的影片和软件没有达到质量标准,没有通过业主验收,美岚公司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在多媒体制作合同中,硬件的采购和安装是任意主体都可以完成和实施的,因此,多媒体的制作质量和创意是衡量承揽人能力的最重要的标准,纵观本案事实,美岚公司承接此项目,其对影片和软件的制作能力是有欠缺的,因此交付的影片和软件没有经过业主验收,****公司在未通过验收后的态度,其行为亦构成不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请法院驳回美岚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5月25日,清尚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美岚公司(乙方,承制方)签订《多媒体承制合同(德昌***多媒体展项)》(合同编号:xxx),约定甲方将德昌***内部布展服务采购项目多媒体制作、安防设施、智能控制模块项目委托给乙方,合同标的:德昌***内部布展服务采购项目多媒体项目、安防设施、智能控制模块设备采购,视频制作、软件开发及安装调试。合同范围:乙方依据建设方及甲方提供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深化设计(包括多每日施工图等图纸及其说明等)、研发、**、采购、制作、供货、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结/决算、技术培训、2年质保期内维护保修等一揽子交钥匙工程,从甲方验收通过之日算起。上述设计、制作及施工等应付或国家法律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设计经甲方确认后才能进行展项的制作。展项承制的工作内容:1)展项的深化设计(详细设计、制造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剧本编写、动画创意、软件编制具体要求、舞美设计、模型设计、道具设计等)、研发、制作(包括影视制作、软件编写、电脑三维制作、道具制作、布景制作、模型制作等)、**、采购(配套机电设备、声光设备、控制设备、音视设备等)、供货、运输、装卸、施工安装、调试、检验、通过验收;2)完成各项安装调试、检验、测试工作,提供各种数据资料,直至通过验收;3)对建设方的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4)竣工验收合格后贰年质保期内维保、维修;5)质保期内、外售后服务。展项的质量要求:展项的深化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等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法律及有关规范、充分考虑可靠性和安全性、体现展项的特点及要求、展示科学原理、富有创意、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外表美观,同时注重展区的整体效果。乙方完成的展项设计需经建设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顾问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实施,并无条件地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对展项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合同价格为1252823.55元,包括展项的深化设计制造、材料、设备、视频制作、施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维保、税金及利润等全部费用。付款方式:甲方项目回款40%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250564.71元;甲方项目回款60%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即501129.42元;甲方项目回款80%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5%,即438488.24元;合同剩余5%的款项,待质保期满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乙方62641.18元。完工时间:2020年6月15日,完工地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德州镇凤凰大道二段***。甲方的责任:3)甲方应及时审阅乙方提交的展项方案设计文件,回答乙方提出的有关展项设计要求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对符合其要求的设计文件做出书面确认。4)甲方应及时审阅并答复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书面提交需甲方确认的文件。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8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的责任:1)乙方承担合同范围内一切与承制展项有关的职责和义务,乙方应尽一切努力,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明的技术规范、工程进度和合同价格,严格履行全部合同义务。2)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装饰承包单位的协调及管理,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确保施工安全。接受展示效果监理单位对展示效果的监理。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对展项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3)乙方应根据展项的总体要求,精心设计,精心制作施工,确保展项设计富有创意,各个环节的质量达到最高标准。4)乙方(包括其制造商、供货商)必须严格、全面地把握设计、采购、制作、安装以及施工的工作质量,确保由其承制的展项通过建设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职能部门验收。……6)乙方对其承担的工作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的效果、施工的质量、货物或产品的质量、展项的效果和质量、安全的隐患等),均自负费用整改至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正式验收为止。设计审核与批准以及设计管理、联络:展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进度提交。设计文件采用公制计量单位。所有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数量应满足甲方要求,底图、电子文件必须提供。甲方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应尽快进行审核,如审核通过,应予以确认,并书面通知乙方;如审核未获通过,应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对设计文件免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交付甲方审核。调试与验收:产品到达现场后,甲方需派人到现场与乙方一起开箱检验。若发现任何损坏及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更换。此工作所发生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将货物移交给甲方/业主保管。乙方负责组织调试工作。在乙方认为展项(或其部分)已在稳定状态下运转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甲方可对展项进行验收。验收须经甲方代表及建设单位代表正式签署并经甲方及建设单位盖章有效。合同的终止:如果发生下述情况,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书以解除合同:(5)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包括设计图和施工图等)、交付的货物、工程质量及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明显不符,又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进行纠正、整改;乙方收到上述解除通知后,应立即或按解除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1)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甲方出于保护己执行部分工程的唯一目的而在解除通知书中规定的工作除外;(2)解除一切子合同,并自行承担其法律责任与费用;(3)在解除日将己完工部分交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付清乙方应得的所有余额款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附件为《德昌***项目多媒体展项价格清单各展示区价格汇总表》,对各展区价格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其他项”内容约定为“1.系统集成费用90904.4元,2.线材和辅料价格25614.15元”,诉讼中,清尚公司称“其他项”的两项内容为隐蔽工程的内容,同时清尚公司认可美岚公司已完成隐蔽工程的施工内容。
合同签订后,清尚公司进场进行施工。双方建立“***项目群”微信群进行项目进展及情况沟通。
2020年4月30日,美岚公司在微信群向清尚公司发送“字库塔”视频,清尚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在微信群中回复《多媒体视频意见2020051》。
2020年5月6日,美岚公司在微信群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并告知“这是已经调整好的部分媒体内容,请**,**,**过目,并请尽快安排和客户碰面,如有修改意见我们回去再认真调整,抓紧推进后续工作,**”。
2020年5月28日,清尚公司告知美岚公司“**,多媒体文件已经看了,有些按照意见里做了修改,还有差距,鉴于时间进度下周安排给甲方汇报,汇报后统一修改。你们周几汇报可以?”,美岚公司回复“周二**看客户方便的时间吧”,清尚公司回复“好的”。
2020年6月3日,清尚公司通知美岚公司:“本周五上午多媒体汇报,甲方安排的”,2020年6月4日,清尚公司通知美岚公司“今晚八点半文旅局五楼会议室汇报多媒体影片软件”,美岚公司回复“收到”。
2020年6月7日,清尚公司***公司发送两个沙盘(长征、未来德昌)的修改意见,要求“请尽快修改效果图并发到群里。长征沙盘的外观造型可以和**和**再沟通一下,看看他们的意见和想法”,美岚公司回复“好的”。
2020年6月8日,清尚公司***公司发送《2020-6-4多媒体影片汇报修改意见》,告知“请按照上述汇报修改意见结合汇报当天会上甲方提出的意见将多媒体影片内容进行修改”,“孙工发的修改意见是会上甲方所提意见的汇总,结合您自己记录的内容进行相应影片和软件的修改,并尽快将修改后的影片上传网盘发到项目群里”。
2020年6月17日,清尚公司在微信群联系美岚公司“@**作为***项目多媒体内容制作的负责人,请更多的参与进来,距6月4日多媒体汇报已经过去了将近半个月的时间,目前我们一个更改后的片子都没有看到,甲方已经催了好几次多媒体下一轮汇报工作,请你们加快速度按照6月4日修改意见进行整改整理,上次还有4个片子没有展示,还缺什么资料少什么内容尽快提出,拿出一个时间计划,我们不可能给你们无限的时间去制作的,**”。美岚公司回复“本周可以基本完成制作”,“九宫十八店底图还没给我”。
2020年6月18日,清尚公司在微信群联系美岚公司“截止到19号晚上,你们整理一下还缺少哪些资料,我们再去跟甲方沟通收集,过了19号晚上以后就别说还少资料了”。
2020年6月20日,清尚公司在微信群联系美岚公司“请将修改好的多媒体影片上传至网盘,然后将链接发到群里”,美岚公司回复“OK”,清尚公司“这次应该是所有影片全部都上传,共计18个影片(包括6个红军故事和4个德昌建设的影片)和3个互动触摸软件”。美岚公司于当日在微信群中发送《86寸立柱屏(1)。PDF》,备注触摸屏内容。
2020年6月21日,美岚公司在微信群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告知:“字库塔晚点上传,cg动画凤凰深化还要两-三天。融媒体中心还没给到红军留下革命火种普通话字幕”。清尚公司回复:“我周四就说还差什么资料赶紧说,截止到周五晚上都没有反馈,周末了又说少资料?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片子也上传了吧?”,美岚公司:“发展成就明天可以传”,清尚公司:“你这才传了4个片子啊”,美岚公司:“红军故事给到我稿子就可以上。德昌建设周一”。清尚公司:‘红军故事6个片子除了字幕以外其他要修改的都修改完了么’,美岚公司:“这个展项就是提出加字幕”,清尚公司:“当时汤团长提出画面亮度太高,你说可以调整,调整了么”,美岚公司:“画面调整了”。清尚公司:“德昌建设4个片子周一发,红军故事6个片子等字幕,2层民俗的三个什么时候发?还有3层投影的请给个准确点的时间。还有3个触摸屏的”,美岚公司:“触摸屏今天。建设修改的明天。新的**”。美岚公司于当日15:18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备注触摸屏内容,于当日19:39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备注德昌发展成就。清尚公司询问“三个民俗的今天能上传么”,美岚公司回复“这个在配音中,后天都能好”。
2020年6月22日,清尚公司在微信群询问美岚公司“现在多媒体就差县融媒体给红军故事的6个片子配字幕的事情了是吧?别的还缺什么么?”,美岚公司回复“九宫十八庙底图,建设成就两条新的是我们用速素材拼的,可能会有些不对味,但我上次过去融媒体也说没有什么素材了”,清尚公司:“1、九宫十八庙2、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资料3、6个红军故事的字幕。还有么?”,“成就的内容先从提供的里面提炼吧”,美岚公司:“现在根据提炼了,有完整影片了”,清尚公司:“OK”。
2020年6月23日,美岚公司在微信群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备注傈僳族民俗。
诉讼中,美岚公司陈述其于2020年6月24日向清尚公司交付了人文景观(包括九宫十八庙)的影片,清尚公司认可收到制作内容,但对收到时间未进行确认,表示应该是在7月1日之前。
2020年6月29日,美岚公司在微信群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备注凤凰嘴cg动画。
2020年7月1日,清尚公司在微信群联系美岚公司:“B2层内容结构有调整,多媒体需要调整一下,交通的内容加上城乡建设以其替换工业的视频”,并发送《B2多媒体》文件,同时清尚公司向没蓝公司发送百度网盘链接,告知:“F1人文景观找了一些资料。你看下能用的就用,视频有一些是央视的看看能不能找到高清版本的”。美岚公司回复:“OK”,“收到,**啦”。
2020年7月2日,清尚公司***公司发送《20-7-1多媒体修改意见》,告知:“**,这是我们对于目前已完成多媒体影片及软件的一个意见”,美岚公司回复:“OK”。针对该修改意见,2020年7月5日,清尚公司再次提醒美岚公司进行修改。诉讼中,美岚公司表示清尚公司要求其在7月7日前修改完毕,并认可在该日期未完成修改。
诉讼中,美岚公司认可前述已向清尚公司交付的影片均为带水印的版本。
此外,双方于2020年6月8日至7月2日期间通过微信对开具发票事宜进行了协商。
2020年7月6日,清尚公司**与美岚公司***通过微信联系,**告知:“在等县长签字,说这周应该可以签下来。发票是6月9日开出来的。按原计划应该是付出来啦,但县长外出学习了。我们现场有人一直在盯着此事。说县长**回县里上班。我们没有不按合同办事呀,请理解!我个人为这个项目都已经垫付出去60万了,到现在都没安排报销,你是第一个要付钱的!”,***回复:“你说按合同办事,毕竟我现在基础全部做完,数字内容也已经等于成片,我是一分没拿到!”
2020年7月7日,**通过微信联系***:“**还没有把文件发过来呀!在吗?”,***回复:“晚点回复,在忙”。
2020年7月14日,***通过微信联系**:“**!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不要我们做了对吗?合同也没给我任何款项?我们基础施工,综合布线都完成了,前期内容制作配合这些就这样结束了?”。**回复:“上周跟你们要新作的资料,你们也没给,也没有给答复,我们也没有收到进度款。所以我们只能停下来”。***:“**!我说了现在除了字库塔提出的过分要求外我们按要求都完成了,也算成片了,您这里没有收到的进度款,而我这里是一分钱没收到的前提下做了完成了那么多工作了,无论于公于私我都不亏欠什么了,也表示出我的为人和实力了吧?现在把我这里的人踢出,那后面是就这样算结束了吗?我实在不明白什么含义!做项目配合理所应当,有些付出我说了为了将来我愿意去付出总希望后面有回报,但不能说这都是应该的吧?现在我又这样被对待,联系您这的***都不搭理,这项目您这里停下也就是我这里就这样结束了吗?”,**:“你们的片子甲方没认可,上周二是交新片的时间节点、给你们重新交片时间你们也没拿出,我也不知道怎么办!”,***:“那按您的说法我这应该全垫资随后完成成片才算我这里算完成,随后才有资格来谈合同和钱,我这不存在进度款之说?那您也不知道怎么办所以现在我这里被踢出团队也就不了了之?”,**:“你们先停了吧,片子上周二是交片的节点,你们没交”。
2020年10月14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律师函》电子版,美岚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清尚公司寄送《律师函》,主***公司已进行了设备采购及视频软件制作,并让工作人员入驻现场,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相关的工作成果已按时按量交付给清尚公司,清尚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发票后未按月付款,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美岚公司现场的工作人员踢出项目工作群,导致美岚公司无法继续完成后续收尾工作,已构成违约,故告知要求清尚公司在收函三日内支付美岚公司已完成的项目工程款750000元,如到期未付,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清尚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并赔偿由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以及其他费用。
诉讼中,清尚公司表示因美岚公司的多媒体影片和软件未通过业主验收,经业主要求修改,美岚公司拒绝修改,故其为了不影响项目进度,已委托第三方制作了多媒体影片和软件,并最终用于项目展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岚公司与清尚公司签订的《多媒体承制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诉讼中,美岚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应自本案诉状送法清尚公司之日,即2021年4月19日解除。清尚公司主张合同应于其通知美岚公司停止履行合同之日,即2020年7月14日解除。对此本院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为定作合同,清尚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与合同要求不符,又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进行纠正、整改”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清尚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公司发送《20-7-1多媒体修改意见》,并要求在2020年7月7日前修改完毕,美岚公司收到修改通知后未对修改要求提出异议,但在期限届满后未进行修改,故清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通知美岚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合同于解除通知到***公司之日,即2020年7月14日解除。
二、美岚公司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制作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美岚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在解除日将已完工部分交给清尚公司,清尚公司应***公司付清应得的所有余额款项。庭审中,美岚公司主张合同隐蔽工程的施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清尚公司在庭审陈述中亦认可合同附件“其他项”的内容均为隐蔽工程的施工内容,且在合同解除后,清尚公司亦未重新找第三方重新对隐蔽工程进行施工,故通过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美岚公司目前已完成现场的隐蔽工程施工内容,清尚公司应将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价款116518.55元支付给美岚公司,对于清尚公司关于因不清楚具体完成的排管布线量故不同意支付款项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美岚公司主张其已向清尚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多媒体和软件制作成果,且已实际采购了后续将用于项目的硬件设备,故清尚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合同关于工作内容、质量要求、乙方责任均约定美岚公司应依据建设方及清尚公司的要求进行制作,且须无条件接受清尚公司对展项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要求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同时付款条件亦约定为根据项目回款情况进行支付,现美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制作的多媒体影片和软件确已达到验收标准,其在收到清尚公司的整改要求后,无故未进行整改并导致涉案合同解除,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美岚公司主张其已采购的硬件设备款项应由清尚公司负担一节,因美岚公司未实际向清尚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体现相关设备确系为履行涉案项目所采购,且涉案合同的解除系由美岚公司自身过错所导致,故美岚公司的相关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美岚公司要求清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美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清尚公司解除涉案合同不构成违约,故美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ML20200310的《多媒体承制合同(德昌***多媒体展项)》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解除;
二、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518.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3元(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13元,已交纳;由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诉讼保全费4833元,由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