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1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苇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苇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