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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2023号之一 原告:上海莱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莱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莱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8元,保全申请费3,088元,合计7,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