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2023号之一
原告:上海莱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莱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莱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8元,保全申请费3,088元,合计7,5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