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执285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穗丰花园二期(江汉汇园苑)7栋2单元12-13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贺一鸣,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4号118号楼118-7三层3147。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鄂0106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833元,查封了担保人刘馨远名下位于江汉区北湖小路99号硕湖苑B栋8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江2010005461,建筑面积:128.93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及对担保人刘馨远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83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馨远名下位于江汉区北湖小路99号硕湖苑B栋8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江2010005461,建筑面积:128.93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万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