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财保128号
申请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与兴华大街交汇处兴创大厦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833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某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其名下位于江汉区北湖小路99号硕湖苑B栋8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江2010005461,建筑面积128.93平方米)房屋为申请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833元或查封其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刘某某名下位于江汉区北湖小路99号硕湖苑B栋8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江2010005461,建筑面积128.93平方米)房屋。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武汉北极光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创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殷翩翩
书 记 员 方辰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