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音讯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速恒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海音讯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速恒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62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速恒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音讯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22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75元。因苏州速恒物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音讯飞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速恒物流有限公司支付221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221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33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2.执行期间,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19日止),上述账户余额过小,尚不足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或经营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
4.2021年6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单位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施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