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7428号
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2-26。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执行董事。
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卓亭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丹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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