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民初26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超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304室-74(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543761K。
法定代表人:张昭军,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877438625。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务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超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津0102民初26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存款账户。天津超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超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佳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