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裕阳花园13-3-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路,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