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卓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晋城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某某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执9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王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948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