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王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73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867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众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主动履行完所有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