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李某某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802民初518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535号万科云玺1号楼8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9PTE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