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82执2745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秦中华,该队队长。
***申请执行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劳务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9327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299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给付申请人15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月军
代理审判员*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