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

某某申请执行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23执146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7323946-6。
法定代表人:秦中华,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的账号有89577.89元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的账号89577.89元存款至本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