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

某某申请执行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423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17323946-4。
法定代表人:秦中华,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辉县市水利局钻井队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423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