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17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周立冬,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近月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陆燕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庆海,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执行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近月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03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徐林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