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云祥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402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4511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451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02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少骏
审判员 余荣斌
审判员 蒋晓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