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23民初4037号
原告:聊城市清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路万*****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嘉集团有限公,住所地:武义县**金机械工业区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聊城市清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嘉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清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清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已减半),由原告聊城市清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忆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