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476078-X。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华鑫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横山老芜繁公路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繁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北门春谷商市83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华鑫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繁鑫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周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