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审被告:徐鹏,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审被告:安徽繁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北门春谷商市83号。
法定代表人:陆勤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鹏、安徽繁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行使管辖权,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本案实际是以提供劳务为由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非《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管辖约定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被上诉人与徐鹏之间的劳务合同履行地管辖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既然向上诉人主张权利,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故,请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宿松县,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武
审 判 员 金 京
审 判 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健
书 记 员 柳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