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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经开区。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0187340R。 ***申请执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211民初3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025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