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执2596号之一
移送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582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018734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移送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9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2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