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403号
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0030258285。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0187340R。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0)皖0222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1.00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