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民初26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0日。
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6日,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商水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水县行政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4ENMT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铭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周口大道与庆丰街交叉口**MOCM新世界A栋1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944112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商水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铭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商水县建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铭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582.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