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14536号
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0287L),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明月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YAPWEEKE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恒信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130XF),住所地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北楼N33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恒信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919元,减半收取19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