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3068号
原告苏州永邦净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厍浜路**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中恒信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楼**室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邦净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恒信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永邦净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邦净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永邦净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8元、保全费1404元,合计3322元,由原告苏州永邦净化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