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兆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兆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893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兆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9114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昆明市和风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崔继荣。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兆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董艳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洪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