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716号
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乐业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付电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一区26幢十层1008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新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