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抗2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123-24号。
法定代表人:付电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荣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芬。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南湖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诉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沈阳南湖科技开发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行)监[2019]210000002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韩 梅
审判员 邵 寒
审判员 李舒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崔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