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3民初3474号
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123-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02094670W。
法定代表人:付电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贵、卜慧鹏,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辽宁陆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1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5575365XD。
法定代表人:尹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陆平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巧姝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