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30民初4226号
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305652370642。
法定代表人:郭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身彬,男,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辉山大街12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02094670W。
法定代表人:付电明,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9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新阳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