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1824号
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1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元,由原告杭州林恒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炼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楼金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