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39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群,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浒墅关镇新乐村钟家里**。
法定代表人:潘林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瑜,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龚春华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