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2276号
原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林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瑜,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玉梅。
原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久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州星火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