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

靖江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靖商初字第581号
原告靖江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江防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111号4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山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