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龙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3928号
原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天龙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苏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天龙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中天龙科技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盾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6元,减半收取4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