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4255号
原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电梯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永达电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兴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杨崇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之《分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永达电梯公司应当依约发货并提供安装和保修服务,新兴建设公司应当依约付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分包合同》项下设备款的第一期至第三期款均已付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第四期设备款和全部安装款,新兴建设公司尚未支付。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第四期设备款应在质保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晚于发货后18个月,或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而最后一期安装款应在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分包合同》涉及的10部电梯在2013年8月9日经哈尔滨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全部验收完毕,新兴建设公司认可总包工程已经于2013年12月全部竣工,而质保期系从总包工程竣工日期起算12个月。因此按照上述约定,新兴建设公司应当于2013年8月16日前支付全部安装款,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第四期设备款。新兴建设公司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上述款项。永达电梯公司主张新兴建设公司应付款项中应当扣除《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5%的管理费,新兴建设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新兴建设公司应当向永达电梯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302964元。
关于新兴建设公司主张的《分包合同》并未竣工验收和结算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款项的支付时间以及数额与永达电梯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无关联性,新兴建设公司的付款义务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确定;其次,《分包合同》涉及的十部电梯已到货安装完毕,且经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并至今都在使用过程中,《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对于新兴建设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新兴建设公司主张的扣除水电费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分包人进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未能装表的,所发生的水电费按造价均分。因此,如新兴建设公司认为其为永达电梯公司垫付了已经发生的水电费并需要按工程造价均分的,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反驳意见,经本院询问,新兴建设公司并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新兴建设公司可另行起诉。
关于永达电梯公司主张的利息,其性质系新兴建设公司逾期付款给永达电梯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永达电梯公司自认的事实,上述损失应当以未付款302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永达电梯公司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兴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永达电梯公司应向新兴建设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现永达电梯称涉案十部电梯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故其应当依约向新兴建设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永达电梯公司称已经向使用单位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交了电梯的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生产图纸等资料,但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永达电梯公司应当向新兴建设公司提交工程相关资料。但是,由于《分包合同》并未对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且现双方就资料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从《分包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已经约定了固定价格作为合同价款,竣工结算的主要目的在于如存在工程变更时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故本院不能以新兴建设公司自己主张的工程资料内容作为永达电梯公司应当提交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庭审中,永达电梯公司认可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为十部电梯的产品出厂合格证、钥匙、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院认为,上述资料系为实现《分包合同》目的之需要,永达电梯公司需要向新兴建设公司移交的资料,故其应当将上述资料向新兴建设公司移交。对于新兴建设公司主张的超出上述部分的资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永达电梯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3、《电梯安装工程竣工移交验收表》;4、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5、中国银行进账单及账户交易明细;6、谈话录音;7、证人刘某的证言;8、《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复印件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新兴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代扣水电费明细表》;2、《电梯工程资料明细》。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22日,新兴建设公司(承包人)与永达电梯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单位名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工程,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地点为哈尔滨香坊区和平路26号,分包工程内容为电梯采购及安装调试。第二条、分包合同价款:为3023796元。第三条、工期:合同总工期为30天,其中安装20天,调试10天。……第五条、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专业分包招标文件;4、分包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执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第九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中约定,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价格采取固定价格,按照本工程专业分包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内容执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约定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1、设备款:(1)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25%(第一期款),计67163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直接付至分包人指定的账户。(2)在本合同交货期35个工作日前,承包人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40%(第二期款),计1074608元,直接付至本合同分包人指定账户,分包人收到该款后按期予以发货。(3)承包人在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第三期款),计805956元,直接付至本合同分包人指定账户。(4)承包人在货物质保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迟不晚于发货后18个月,或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5%(第四期款),计134326元,直接付至本合同分包人指定账户。2、安装款:(1)在安装队伍进场后3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预付款,计168638元,直接汇入卖方指定的账户。(2)扶梯吊装就位3日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安装费总额的30%,计101183元,直接汇入卖方指定账户。(3)分包人安装、调试完毕,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7天内,承包人将该设备安装总价的20%支付给分包人,计67455元,此笔款项的支付最迟不晚于工厂发货后六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4)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分包人不能及时安装,或因承包人原因不及时报验或因承包人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电梯不能及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发货之日起六个月满,承包人应立即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安装费。第十条、工程变更: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原件,项目经理应在48小时内提出关于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若此变更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时,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经承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的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进行调整。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和结算:1、竣工验收: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提交日期: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份数:10份。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及通过。2、竣工结算及移交: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3、质量保修: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保修期间为(以总包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算起):12个月。本分包项目的保修费为设备款总价的5%,计151190元,待质保期满一年后7天内返还。第十二条、违约、争议: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的,不视为承包人违约。……十四条、其他:承包人收取分包人合同总价的5%收取管理费,在每次拨款中扣除。分包人进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单独自行装表计量,如未能装表,所发生的水电费用按造价均分。
2013年7月31日及8月9日,哈尔滨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十份,设备名称均为室内自动扶梯,施工单位为永达电梯公司,电梯型号为:STAR,使用单位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结论为合格,检验日期均为2013年4月26日。永达电梯公司主张上述十部扶梯为《分包合同》所涉的十部电梯,经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新兴建设公司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永达电梯公司提交《电梯安装工程竣工移交验收表》二份,显示用户名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电梯型号为:STAR,台数为10台,内容为:电梯安装工程现已竣工,设备运行、外观及功能良好,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特检院验收合格,核准使用。移交用户电梯内页资料包括:随机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10个、钥匙8把;验收资料(包括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0套,安装单位处盖有“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接收单位处有手写体的经办人签字以及手写体的“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显示的交接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和2014年7月25日。
2011年3月16日,新兴建设公司向永达电梯公司转账付款671630元。2011年6月10日,新兴建设公司向永达电梯公司转账付款1074608元。2012年7月9日,新兴建设公司向永达电梯公司转账付款500000元。2012年11月16日,新兴建设公司向永达电梯公司转账付款305956元。2012年11月21日,新兴建设公司向永达电梯公司转账付款17448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上述前四笔款项系《分包合同》约定的设备款中的第一期款、第二期款和第三期款。
2012年5月24日,永达电梯公司向新兴建设公司出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价税合计为337276元。2012年6月13日,永达电梯公司向新兴建设公司出具三份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2535330元。
永达电梯公司提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显示告知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永达电梯公司称其是在安装电梯之前通知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准备进场安装,证明其在质监局备过案。新兴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
永达电梯公司提交检验时间为2016年至2019年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主张涉案《分包合同》安装的十部电梯现仍在使用中,且定期检验合格,该报告系从使用单位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所取得的复印件。新兴建设公司主张上述证据并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永达电梯公司提交谈话录音一份,主张系其公司职员刘某与新兴建设公司驻哈尔滨市总经理白连军的谈话录音,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新兴建设公司认可白连军系其公司经理的身份,亦对上述录音真实性和时间不持异议,但主张录音中证明永达电梯公司没有依约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该录音显示:刘某称“我们这帐也差不多了,就差30万,不不,就差30万零两千多块钱”,白连军称“不用看不用看我知道……他们始终找一些麻烦,找事,现在的国有企业付款,甲方的钱没给,他医院的,实在坚持不住你就起诉”,刘某称“白总,咱们是跟中医院大学帐还没算利索还是咋的?”白连军称“通风空调嘛,现在验收过不了,通风空调转了经五手了,他还能干好吗?干的活哪哪都过不了,验收不了,现在甲方(医院)起诉通风空调,连带着我也是被告,我是总包”。
永达电梯公司申请证人刘某到庭作证,刘某称其为永达电梯公司的员工,曾多次向新兴建设公司讨要尾款,涉案电梯是永达电梯公司从生产厂家采购的,图纸由厂家制作,永达电梯公司是代理商,《电梯安装工程竣工移交验收表》是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员工签收的。
庭审中,永达电梯公司称因《分包合同》中约定新兴建设公司可以从应付款中扣除合同总价5%的费用作为管理费,且新兴建设公司的付款并未从每次拨款中扣除,故主张其要求支付合同款302964元系合同总价款扣除新兴建设公司实际付款数额以及管理费151190元。新兴建设公司对应当扣除合同总价5%作为管理费并无异议。
新兴建设公司称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永达电梯公司在进入现场后临时用水、用电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应当按造价均分,并提交其自行制作的代扣水电费明细表,主张永达电梯公司应当承担水电费1954元。永达电梯公司对上述明细表以及水电费数额不予认可,并主张新兴建设公司的证据不能确定实际发生的水电费数额。
经本院询问,新兴建设公司称其反诉诉讼请求中要求永达电梯公司交付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其提交的《电梯工程资料明细》中的“施工(C类)资料管理”中的全部资料,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建设工程特殊工程上岗审查表、施工日志、工程停/复工报告、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工程量一览表、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材料、主要机具、劳动力需用计划、施工方案、技术质量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技术联系通知单等文件资料。新兴建设公司称上述资料明细系其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而确定。永达电梯公司称《分包合同》并未明确按照何标准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十部电梯的相关资料都交付使用单位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就是二份《电梯安装工程竣工移交验收表》和十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报告》,竣工图就是交货时生产厂家打印的生产图纸,也随货交付了,电梯的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钥匙和生产图纸都交付了使用单位即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没有直接交付给新兴建设公司。
新兴建设公司称,涉案分包工程并未经过竣工验收,总包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但没有验收。经本院询问,永达电梯公司主张违约金应从质保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后计算,而货物被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为2013年8月9日。
另查,新兴建设公司原名称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2017年11月15日,经工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一、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02964元;
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2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工程资料,包括涉案《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相关十部电梯的产品出厂合格证、钥匙、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四、驳回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齐
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
人民陪审员 顾 炜
书 记 员 李梦杨
书 记 员 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