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7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富裕县。
被告:***,身份证号不详,男,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31371016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
法定代表人刘炳延,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68925XA,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春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雇佣原告在哈尔滨建工集团金江悦小区院内3号楼2单元安装电梯时不慎坠落,该小区的施工单位是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该单位也为该小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单位,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雇佣原告安装电梯,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哈尔滨医科大学进行救治,后转入齐齐哈尔附属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好转出院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但被告不认可,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哈尔滨市永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在本辖区内,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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