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迅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开发区海晟海洋酒楼与某某、湛江迅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晟海洋酒楼,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北。
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湛江迅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晟海洋酒楼诉被告***、湛江迅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晟海洋酒楼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晟海洋酒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湛江开发区海晟海洋酒楼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杨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