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民终3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国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诉人**、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2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基于此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应承担何种责任,代付款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2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9元,退还上诉人**12730元,退还上诉人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399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